对于企业评估,评估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即企业整体和股东权益(全部或部分)。与此对应的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将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作为评估对象,釆用资产基础法或以被投资企业经营为基础采用收益法对其评估时,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对应的法人资产和负债属于评估范围,本身并不是评估对象。
对于单项资产评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评估为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资产权益,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立形态存在、可以单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的简单相加。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规定,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实物评估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涉及实物评估的业务涉及的实物主要包括增长和退出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对象时,应根据已经发布施行的相关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对象的规范,描述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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